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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

  实施机关:温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
Wenzhou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地址:温州市江滨中路
电话:0577-88150000 传真:0577-88150011
值班电话:0577-88150095 值班传真:0577-8815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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