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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

  实施机关: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管理科

  受理岗位:危防管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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