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
实施机关: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管理科
受理岗位:危防管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