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
实施机关:温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5、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