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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

  实施机关: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管理科

  受理岗位:危防管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2、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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