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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国内航行船舶)

  实施机关:温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影印件;

  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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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温州市江滨中路
电话:0577-88150000 传真:0577-881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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