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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实施机关: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管理科

  受理岗位:危防管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作业结束后;

  2、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

  4、《油类记录簿》。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船舶残废油接收处理证明》证书费10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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