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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温州海事局(海事处)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海事管理科)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船舶管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

  2、船舶保安信息报告表(必要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影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4、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7、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5、《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6、《船舶保安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    注:瓯江、乐清湾海事处负责办理各自辖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其它海事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暂由温州海事局负责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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