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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许可)

  实施机关: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办事处(签证点)

  受理岗位:现场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书副本(适用船舶);

  6、船舶检验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9、船舶港务费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国籍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等交通部规定的其他证书、文书。

  前款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
Wenzhou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地址:温州市江滨中路
电话:0577-88150000 传真:0577-881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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