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温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1、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影印件;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保安证书(必要时);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
5、航线运行手册;
6、船舶操作手册;
7、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8、培训手册。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