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温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进行国籍登记。
提交材料: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轮机入级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影印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附件、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备 注:国际航线船舶由温州海事局负责申请受理,浙江海事局负责签发;内河船舶由海事处负责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