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温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 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备 注:国际航线船舶由浙江海事局负责登记;内河船舶由海事处负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