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船登记
实施机关:温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