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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八项纪律
执法人员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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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八项纪律”

  一、严禁海事执法人员及其家属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旅游等活动,无论何种原因,海事执法人员不得在船上接受船方的吃请;

  二、严禁海事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或索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三、严禁海事执法人员借用管理相对人的车辆、通讯工具或其他设备;

  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要求船舶无偿运送个人物品、搭载乘客;

  五、严禁海事执法人员通过中介、代理、入股等形式从事与执法活动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个人经商活动;

  六、严禁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规费或代征、协征其他规费、费用;

  七、严禁将超载船舶卸载的货物转手倒卖,为个人或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八、严禁在海事执法场所或在执法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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