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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大 纪 律

  (一)严禁海事执法人员及其家属接受可能影响执法公务的吃请和娱乐、旅游等活动。非工作需要,执法人员不准着海事制服或使用带有执法标志的车辆出入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
  (二)严禁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规费或代征、协征其他规费、费用。严禁海事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或索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三)严禁海事执法人员私自借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车辆、通讯工具或其他设备。
  (四)严禁海事执法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要求船舶无偿运送个人物品、搭载乘客。
  (五)严禁海事执法人员通过中介、代理、入股等形式从事与执法活动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经商活动。
  (六)严禁各级海事机构或海事执法人员非法倒卖违法船舶载运的货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七)严禁在海事执法场所或在执法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执法。
  (八)严禁海事执法人员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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