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3
案由:不熟悉主机操作程序发生触损事故
当事人基本情况
职务:轮机长 证书名称:丙类轮机长证书
调查事实:2005年1月2日,当事船舶在靠泊七里码头时,触碰码头2号泊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的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该船轮机长事发时在机舱值班,因不熟悉主机的操作程序,错失了抢险时间,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负相当责任。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扣留轮机长适任证书十个月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申辩情况:我局给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于3日内书面提出了申辩,要求从轻处罚,申辩理由一是家庭条件困难,二是认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较轻。我局经过讨论,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未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
执法单位:通航管理处 乐清湾海事处
案例点评:该案是首次由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辩的案件,但鉴于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从轻处罚的条件,因此我局未采纳申辩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既要体现执法人性化又要提高法律意识,但要把握好依法行政的大前提,特别是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时,一定要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并且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不能凭当事人的说情或主观判断随意变更处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