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椒机125”船与“三无”小木船碰撞事故
1.事故概况
2007年3月11日,“浙椒机125”船,满载矿粉从张家港驶往温州。3月12日1445时左右,该船途径温州港沙头水道S7灯浮附近水域时(27°59'.06N/ 120°58'.21E),与王××所有的“三无”小木船发生碰撞,造成小木船断裂、沉没,1人死亡、1人失踪的大事故。
2.船舶概况
2.1“浙椒机125”船
船 籍 港: 台州 船舶种类:普通货船
船舶材料:钢质 建造日期:1999年9月1日
建造地点:浙江台州
总 吨:493 净 吨:276
总 长:54.25米 型 宽:9.10米
型 深: 4.60米 主机功率:219千瓦
该船于2006年10月8日经浙江省船舶检验局台州检验处中间检验合格,准予航行近海及内河A、B级航区,作一般干货船用,《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编号:200631670799,有效期至2007年9月23日。
2.2“三无”小木船
木质小船;建于2006年12月;船长约8.5米;船宽约3米;柴油机功率:16.17KW(22马力);该船主要用于为岛上居民贩卖鱼、虾类海鲜。该船无船名、船籍港及船舶证书,船上有两件救生衣和一个救生圈。
3.气象海况及事故经过
3.1气象海况
天气:小雨 能见度:2-3海里
风向:东北风 风 力:4-5级,阵风6级
潮汐:高平潮,流速缓慢
3.2事故经过
2007年3月11日0005时,“浙椒机125”船在张家港沙钢码头装载矿粉980吨开航,拟驶往温州龙湾。
3月12日1440时左右,该船途经温州港沙头水道S7灯浮附近水域,航向250°(GPS读取),航速8.5节,船长目视发现左前方约1000米处有一小船,小船与本船航向呈60°交叉。当时船长认为没有碰撞危险,保速保向航行。1443时,过S7灯浮(横距50米)时,船长发现与来船方位角没有变化,距离缩短到约500米,来船没有采取任何避让行动。于是,船长令舵工向右改向10°(GPS显示260°)保速航行。两船逼近到100米时,船长令右满舵,随即停车、倒车。1445时左右,该船船首与小木船右舷中后部发生碰撞(船位:27°59'.06N/ 120°58'.21E)。
2007年3月12日1400时左右,小木船船主王××在大门乌仙头码头载运4名旅客(其中1名为病人)驶往乐清黄华长虹船厂附近的码道。离开码头10分钟左右,王××以自己下机舱加水及不熟悉航路为由,将小船交给乘客陈××驾驶,驶往黄华长虹船厂。1445时左右,从机舱加完水上来的王××突然看见右侧有一艘大船(“浙椒机125”船)驶来,立喊“没命了”,陈××也马上操舵左转,没等小船转向,小船右舷中后部与“浙椒机125”船船首发生碰撞。碰撞后,小木船断裂,船上5人全部落水。
4.损失情况
4.1“三无”小木船断裂、沉没,直接经济损失约3万元;
4.2一人死亡,一人失踪。
5.救助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事发水域附近“乐挖16”船及黄华镇歧头村村民钱××所有的钢质小船迅速参与救助,“浙椒机125”船也组织人员放救生艇救助,在现场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成功救起4名落水人员(其中1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海事部门组织人员出动海巡1176艇、海巡1177艇、海巡1178艇到现场救助,在搜寻失踪人员的同时,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岸上救治。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的“华英399”船和“公边33146”艇也参与了搜救,至当日1900时,未发现失踪人员张洪西。海巡1176艇在事故现场连续搜寻3天,但仍无结果。
6.原因分析
6.1“三无”小木船
6.1.1未履行不应妨碍责任。该船作为一艘船长小于20米的船舶,在穿越温州港沙头水道时横越他船前方,妨碍了在狭水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九条第2款的规定
6.1.2没有采取避让行动。该船在航行过程中与右舷来船成交叉相遇局面时,作为让路船没有采取任何避让行动,终致事故的发生,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6.1.3了望严重疏忽。该船在穿越沙头水道时没有对周边环境进行全方位的观察,也没有保持应有的戒备,以致在事故发生前始终没有发现右舷来船,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6.1.4无证驾驶。该船驾驶人员王清财和陈余华均无船员适任证书,也未经航海驾驶专业的学习与培训,缺乏必要的船舶驾驶知识与技能,盲目操船航行,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
6.1.5该小船违章搭载人员是造成本起碰撞事故严重损害结果的重要原因。该小船无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证书,属“三无”船舶,本航次却搭乘了包括船主在内的5名人员,致使事故发生后导致2人死亡、失踪的严重后果。
6.2“浙椒机125”船
6.2.1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该船船长发现让路船一直没有采取任何让路行动且企图横越本船船首时,仅采取了向右改向10°,而没有运用良好的船艺,及时采取减速、停车或倒车等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以避免碰撞,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6.2.2了望疏忽。在能见距离约3海里的情况下,该船船长在事故发生前5分钟才发现小木船,且来船已与本船成交叉相遇局面,而后又没有密切注意来船动态,以致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与正确判断。显然,该船在沙头水道这样一个通航环境比较复杂的狭水道中航行时没有保持正规的了望,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6.2.3未按规定鸣放操纵警告声号。该船在发觉让路船拒不采取让路行动以及本船采取向右转向避让操纵行动时,都没有鸣放任何声响信号警告来船或引起来船注意,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四条第1、4款的规定。
7.事故结论与责任分析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完全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属责任事故。事故种类为碰撞,事故等级为大事故。
“三无”小木船在穿越狭水道航行时未履行不应妨碍和让路的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没有船员适任证书的“三无”船主王××将小船交给没有船员适任证书的乘客陈××驾驶,两人同为事故主要责任人;“浙椒机125”船在发觉小木船一直没有让路行动时也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船船长为事故次要责任人。
8.安全管理建议
8.1船公司要切实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加强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教育;船舶在狭水道等通航环境复杂航段航行时,要加强了望、高度戒备、谨慎驾驶。
8.2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的管理,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及非客船非法载客,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乐清湾海事处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