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瑞安货1083”与“三无”水泥船碰撞事故
1.事故概要
2006年3月19日0630时许,“浙瑞安货1083”在温瑞塘河仙岩和穗丰村交界处附近水域追越“三无”水泥船时,与“三无”水泥船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三无”水泥船沉没,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0.7万元的大事故。
2.船舶概况及船员情况
2.1.浙瑞安货1083
2.1.1.船舶概况
船籍港:瑞安 船舶种类:干货船 船体材料:钢质
船长:23.80M 型宽:4.35M 型深:2.00M
总吨:49 净吨:27 参考载货吨:91T
该建完工日期:2004年2月16日
主机:型号为6135柴油机一台,额定功率为88Kw
船舶适航证书:编号为200531790297,有效期为2006年5月22日止,发证单位:浙江省船舶检验局瑞安检验所。
2.1.2.船员情况
余××:男,青田县仁宫乡人,1969年8月出生,持丽水市港航监督处2002年12月20日签发的内河四等大副适任证书,有效日期:2007年12月20日止。事发时担任驾驶员。
王××:女,青田县仁宫乡人,1974年1月出生,持丽水市港航监督处2002年12月20日签发的内河四等二管轮适任证书,有效日期:2007年12月20日止。事发时担任轮机员。
2.2.“三无”水泥船
2.2.1.船舶概况
船舶种类:不详 船体材料:钢丝网水泥船
船长(约):8.2M 型宽(约):2.1M 型深(约):0.7M
主机:额定功率为8.8Kw柴油机一台
2.2.2.船员情况
林××:男,1956年12月出生,持温州海事局2004年6月15日签发的内河五等驾机员适任证书,有效日期:2009年6月15日止。事发时担任驾驶。
3.事故经过及气象水文情况
3.1.气象水文情况
阴天、无风、无浪、无流,视距300-400米。
3.2.事故经过
2006年3月19日0530时后,“浙瑞安货1083”空载从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沙场开航,前往瓯江七都南航道(蒲州水闸对开处附近)装沙。0625时许,进入仙岩和穗丰村交界处直航道,船舶沿航道中心线偏西侧行驶,航速约10公里/小时。余××在船尾部驾驶,王××在机舱睡觉。0630时许,“浙瑞安货1083”到达该直航道的抽水泵对开处,船首右侧与“三无”水泥船船尾左侧发生了碰撞,“三无”水泥船快速向左偏转,之后“浙瑞安货1083”船首正前方再次与“三无”水泥船左舷船首后约2.5米处发生碰撞,并压上“三无”水泥船,此时余××听到碰撞声,发现水面上漂浮着许多包心菜,右舷侧有一男一女时而浮出水面,于是立即喊了几声“救命”,随即停车,船舶继续向前移动,并慢慢离开碰撞现场。后余××发现女落水者被附近村民救起,男落水者没有被救起,就左舵将“浙瑞安货1083”靠到航道西侧岸边,和王××一起离开事故现场。
2006年3月19日0530时许,“三无”水泥船载约2.8吨的包心菜,从瑞安市汀田镇汀三村开航,目的地温州蔬菜市场码头。0624时许,进入仙岩和穗丰村交界处直航道,船舶沿航道中心线稍偏西侧行驶,航速约7公里/小时,没有显示号灯。林××在船尾部驾驶,其妻子李××坐在货舱后部的包心菜上面。0630时许,到达该直航道抽水泵对开处,“三无”水泥船船尾左侧与从后面追越上来的“浙瑞安货1083”船首右侧发生了碰撞,林××叫了一声,之后“三无”水泥船发生快速左转,随后“三无”水泥船左舷船首后约2.5米处再次与“浙瑞安货1083”船首正前方发生碰撞,“三无”水泥船当即沉没。林××和李××落水,后李××被附近村民救起,林××落水死亡。
4.事故原因分析及结论
4.1.浙瑞安货1083
4.1.1.驾驶员余××了望严重疏忽,在碰撞事故发生前后,一直没有看到过“三无”水泥船,没有使用良好的驾驶技术让清被追越的“三无”水泥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内规》)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4.1.2.碰撞事故发生后,“浙瑞安货1083”在没有危及自身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把船停住并投入救助。余××曾发现落水的林××几次浮出水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救助,延误了救助时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与造成事故损失扩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4.2.“三无”水泥船
航行中没有按规定显示号灯,是导致“浙瑞安货1083”了望判断困难的因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内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三无”水泥船在被追越过程中,与“浙瑞安货1083”处于紧迫局面时,没有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以致造成碰撞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内规》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本事故是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大事故。“浙瑞安货1083”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驾驶员余××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三无”水泥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驾驶员林××是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5.处理建议
5.1.余××是事故主要责任人,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余××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6个月的行政处罚;发生碰撞事故后,“浙瑞安货1083”在没有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没有积极救助遇险他方,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于余××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的行政处罚。该两违法行为合并执行,建议给于余××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2个月的行政处罚。
5.2.林××是事故次要责任人,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发证机构注销其船员适任证书。
“三无”水泥船未持有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从事航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责令停止航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6.安全管理建议
6.1.目前内河小机船部分船员安全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航行中存在了望严重疏忽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现象。建议今后船公司要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对船员的法律、法规等教育活动。同时在今后的船员培训中,要加重对船员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使船员及早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6.2.目前内河小机船船员素质低,应急能力差,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救助遇险人员而导致遇险人员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建议船公司在教育船员的同时要通过分析一些典型事故案例,使广大船员吸取惨痛的教训。另外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此类违法船员的处罚幅度。
7.事故调查机构:温州瓯江海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