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椒机377”轮和“新和达”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概况
2006年1月13日0742时, “浙椒机377”轮和“新和达”轮,在温州港黄华水域(27°58.′9N/ 120°55.′8E)雾航时发生碰撞。造成“浙椒机377”轮船体严重破损进水沉没,9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1名船员死亡,“新和达”轮球鼻首破损,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210万元的大事故。
2当事人情况
2.1 船舶概况
2.1.1“浙椒机377”轮
船 名:浙椒机377 船 籍 港: 台州
船舶种类:普通货船 船体材料:钢质
建造地点:台州市椒江顺风造船厂 建造日期:2004年11月1日
总 长:52.80米 型 宽:8.80米 型 深: 4.08米
总 吨:499 净 吨:279
满载吃水:3.4米
主机功率:202千瓦 航 速:11节
2004年11月8日,“浙椒机377”轮经浙江省船舶检验局台州检验处检验合格,准予航行中国沿海及内河A、B级航区,作普通货船用。2005年11月10日经浙江省船舶检验局椒江检验所年度检验合格,取得《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11月8日止。
2.1.2“新和达”轮
船 名:新和达 船 籍 港: 舟山
船舶呼号:BKPO3
船舶种类:集装箱船 船体材料:钢质
建造地点:舟山市招宝修造有限公司 建造日期:2005年10月16日
总 长:135.30米 型 宽:20.80米 型 深: 12.50米
总 吨:7809 净 吨:4372
满载吃水:7.8米
主机功率:5882千瓦 航 速:14.5节
2005年10月21日,“新和达”轮经浙江省船舶检验局舟山检验处检验合格,取得《海上货船适航证书》,准予航行国内近海及长江A、B级航区,有效期至2006年10月16日止。
2.2船舶配员及当事人情况
2.2.1“浙椒机377”轮
本航次配船员9名,其中持证船员8名,船舶配员符合该轮的《沿海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
船长:蒋××,持台州海事局签发的丁类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证书,在该轮任船长职务已有5个月,事发时在驾驶台负责驾驶。
2.2.2“新和达”轮
本航次配持证船员14名,船舶配员符合该轮的《沿海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
船长:徐××,持舟山海事局签发的丙类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证书,在该轮任船长职务已有2个月,事发时在驾驶台指挥驾驶。
3.气象海况及事故经过
3.1气象海况
天气:阴雨天,大雾
风向:东北风 风力:约3~4级;
流向:西北偏西 流速:约1.5节
能见度:不良,视距约0.1海里
3.2事故经过
2006年1月12日2030时,“浙椒机377”轮从温州七里码头开航至温州港磐石芝湾水域,旁靠“乐挖19”采砂船边装载黄砂,13日0200时装妥黄砂960吨,前吃水3.20米,后吃水3.60米,离开“乐挖19”采砂船,就近抛锚。0620时开启航行灯,起锚开航,准备驶往台州海门港。开航时能见度小于0.5海里,雷达开启在量程0.5海里档,偏心显示,船长在驾驶台亲自掌舵操纵船舶,另有二副和大副及水手协助了望,沿出口航道右侧航行。约0737时到达黄华附近水域时,能见度降至约0.1海里,GPS显示航迹向110°, 航速约4.5节。船长从雷达上发现右前方1.0海里处有物标(新和达)回波, 判断是一艘锚泊船。约0738时向左改向至航向100°,准备沿沙头水道出口。约0740时当与“新和达”轮相距约0.3海里时,船长从雷达上判断“新和达”轮还是锚泊船,再次向左转向。约0741时“浙椒机377”轮船长突然目视到右舷角30°,相距100多米的来船进口,立即采取向左转向,并停车、倒车。0742时,在27°58′.9N,120°55′.8E 附近水域,“浙椒机377”轮右舷中前部与“新和达”轮球鼻首发生碰撞,碰撞夹角约110°。
2006年1月11日,“新和达”轮在广州港装载376TEU 计4591吨,前吃水6.20米,后吃水7.40米,目的港温州港龙湾码头。1月13日0325时抵温州园屿锚地抛锚候潮。
1月13日0618时,开启航行灯,起锚进港,计划0830时靠龙湾集装箱码头,当时海上有雾,能见度约0.5-1.0海里,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航行,1名水手操舵,另1名水手和三副在驾驶台协助了望,两台雷达的量程分别设置为主雷达在1.5海里档,中心下移0.75海里,副雷达在0.75海里档,大副和水手长在船首了望,备双锚。
0638时过检疫灯浮,航向276°,前进二。
0733时过歧头西方位标,转向310°,前进一。
0738时到达黄华水域时,能见度降至0.1-0.3海里。船长在雷达上发现左舷角10°,距离约0.75海里,黄华锚地附近有一艘出港船舶,通过VHF16频道联系红灯交会(联系时没有互报船名)。0740时许,船长突然目视到相距约0.3海里的出港船舶(浙椒机377)正在向左转向,并看到来船绿舷灯,即用VHF16频道呼叫,但无应答,即命令大副抛锚,立即停车、倒车,大副接令后抛下右锚两节。0742时“新和达”轮和“浙椒机377”轮发生碰撞。
4损失情况
4.1“浙椒机377”轮
4.1.1船员余××死亡;
4.1.2沉船探摸、打捞、油污清除等费用约127.3万元,船舶修理费约72万元;
4.1.3货物损失5280元。
4.2“新和达”轮船球鼻首左侧受损变形,修理费约10万元。
本次事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
5 事故原因
5.1对危险局面估计错误,避碰措施不当
“浙椒机377”轮船长在雷达上发现前方1.0海里左右的“新和达”轮的回波后,但未对其进行系统观察, 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而是错误地判断来船为锚泊船, 按计划航线采取一连串向左转向;直到近距离目视到“新和达”轮在本船右前方,采取了向左转向的不当避让措施,违反了《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七条和第十九条4款(1)项的规定,是本次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
5.2了望疏忽
“浙椒机377”轮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未指派人员在船首了望;船长既负责了望又负责航行操舵,未能保持不间断正规的了望,导致对正在形成的紧迫局面未能及早做出判断,未能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和《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
“新和达”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雷达量程开启在1.5海里档。至两船接近到0.75海里时才发现来船,从发现来船到碰撞只有4分钟,未能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及早发现来船;也未能充分利用VHF通信与来船进行有效的联系,联系中未能确定来船船名,同样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和《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是本次碰撞事故的重要原因。
5.3未使用安全航速
“浙椒机377”轮在雾航时,虽作了减速,但仍以4.5节的速度航行,以致在采取停车、倒车后,不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和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
“新和达”轮从0638时过检疫灯浮,到0733时过歧头西方位标,顺水以平均航速10节多的速度在狭水道中航行;从歧头西方位标到碰撞点,虽经减速但平均航速仍达8.7节,以致在采取避让行动后,不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和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
5.4未按规定鸣放雾号
“浙椒机377”轮和“新和达”轮在雾中航行时,未能按规定要求鸣放雾号,不能及早被他船觉察到,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1款和《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
6 事故结论与责任分析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虽然存在能见度不良的客观因素,但船员违规操作是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本次碰撞事故为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大事故。
浙椒机377”轮和“新和达”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了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按规定鸣放雾号,但“浙椒机377”轮未能使用雷达连续观测来判明来船动态,导致误将在航船认为是锚泊船,对正横前的来船采取向左转向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轮船长蒋××为主要责任人;“新和达”轮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轮船长徐××为次要责任人。
7海事行政处罚
7.1两船船长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拟给予“浙椒机377”轮船长扣留船长证书24个月,拟给予“新和达”轮船长扣留船长证书6个月。
7.2“浙椒机377”轮和“新和达”轮均不遵守避碰规则和雾航规则,影响他船航行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及第二款(十三)、(十四)项的规定,拟给予“浙椒机377”轮经营人罚款5000元,拟给予“浙椒机377”轮船长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拟给予“新和达”轮经营人罚款4000元,拟给予“新和达”轮船长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8安全管理建议
8.1船公司应将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强化安全意识,船舶航行时,尤其在狭水道中雾航时,要加强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必要时应抛锚停航,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8.2船公司要切实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不但要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而且要狠抓落实,把安全措施认真落实到每艘船、每个船员。同时加强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