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轮搁浅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概要
2006年1月16日,巴拿马籍杂货船“华特”轮,在中国温州港龙湾码头装载叶蜡石8800吨,驶往日本日立港。1120时从温州港黄大岙水道出口时,在27°57.′22N/ 121°00.′08E处搁浅。2225时,在“华油拖1”等拖轮的协助下安全脱浅。无人员伤亡,船舶没有受损。
2船舶概况
船 名: 华特(WHITE MIZUHO) 船籍港 : 巴拿马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9350111 呼 号: 3EEC7
船舶种类: 杂货船 船体材料: 钢质
造船厂名: NISHI SHIPBUILDING CO.,LTD.
建成日期: 2006年1月11日
船长:102.16米 船宽:19.20米 型深:13.50米
总吨位:7444 净吨位:3957
主机类型:6L35MC(MARK Ⅵ)型柴油机一台
主机功率:3315KW 服务航速:13.3节
船舶所有人:WHITE PANAMA S.A.
3当事人情况
船长:加藤守彦(Morihiko Kato),男,国籍日本,持有巴拿马当局签发的船长证书。出事时在“华特”轮驾驶台指挥船舶;
三副:Achmad Choirul,男,国籍印度尼西亚,持有巴拿马当局签发的三副证书。出事时在“华特”轮驾驶台协助船长、引航员操纵船舶;
引航员:陈××,男,56岁,浙江省温州市人,一级引航员。出事时在“华特”轮驾驶台引领船舶出港。
4 气象海况和事故经过
4.1气象海况
天 气: 多云,局部有雾;
风 向: 北-东北风, 风 力:5-6级,阵风7级;
能见度: 不良;
黄大岙潮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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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岙 |
潮时 |
潮高 |
潮时 |
潮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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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潮 |
0418 |
81 |
1644 |
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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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潮 |
1054 |
583 |
2237 |
542 |
4.2事故经过
2006年1月16日,“华特”轮在温州港龙湾码头装载叶蜡石8800吨,平均吃水8.5米。
开航前,“华特”轮根据温州港航道海图水深和浮标配置等航海资料,设计了包括温州港出港航段计划航线。
0920时,引航员陈××受引航中心指派登上“华特”轮,准备引领该船至温州港引航检疫锚地,再引领另一艘船舶进港。0945时“华特”轮在引航员的操纵下解缆开航,“华特”轮船长在驾驶台全面负责船舶出港工作,三副在驾驶台协助船长、引航员操纵船舶,值班水手负责操舵,目的港日本日立港。
“华特”轮离开龙湾码头后,江面视距约有1海里。0947时加速至前进二,0949时前进三。
1030时左右,过黄华沉1沉船标后,取航向120°,二三分钟后发现沿沙头水道驶来的一艘船舶接近,动态不明。引航员通过甚高频电话联系,得知该船绕岐头浮标从黄大岙水道出港,判断两船会遇距离太近,采取向右转向避让。1035时左右让清该船后,“华特”轮船位已偏离计划航线右侧较远,引航员采取转向至100°、接着修正航向至110°、115°准备直航至D13灯浮。在此航段,与几艘小型船舶会遇,视距降至100米左右,采取减速航行。过3号灯浮不久,引航员认为“华特”轮已到达D13灯浮附近,采取改向至090°,航速约9节。1115时船位27°57.′3N/ 120°59.′2E富裕水深少于1米,1117时左右测深仪报警,二副在驾驶台右翼用望远镜观测到右舷有一灯浮,即告知引航员,引航员即命令改向至120°。1120时“华特”轮在27°57.′22N/ 121°00.′08E处搁浅,吃水减至8.2米,船舶平稳坐浅。
5救助措施
搁浅事故发生后,引航员采取左满舵、右满舵,倒车、进车等方法均无法脱浅,马上呼叫附近的拖轮过来协助脱浅。1140时,拖轮到达事故现场,当地已开始落潮,潮位在下降,于是决定当天晚上高潮时拖轮协助脱浅的方案。1230时抛下右锚。
2130时起锚,2135时锚离底。2225时在“华油拖1”和“华油拖2”的协助下,“华特”轮脱离浅滩,2345时在温州港引航检疫锚地附近27°55.′9N/ 121°08.′4E处锚泊。2350时引航员离船。
6事故原因分析
6.1事故的直接原因
6.1.1“华特”轮在岐头灯浮附近避让来自沙头水道的船舶后,船位偏离航道右侧较远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调整船位至原航线上,采取转向至100°、接着修正航向至110、 115°准备直航至D13灯浮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船位已偏向航道左侧,在尚未到达D13灯浮转向点时,提前转向至090°,导致船舶搁置在27°57.′22N/ 121°00.′08E浅滩上,是“华特”轮搁浅事故的直接原因;
6.1.2“华特”轮船长对当地环境不熟悉,在引航员引领船舶偏离航道较远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提醒、纠正引航员的错误,导致“华特”轮搁浅,也是搁浅事故的直接原因。
6.2事故的间接原因
6.2.1引航计划安排不合理。“华特”轮引航员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为了完成将另一艘船舶引领进港的任务,以平均航速8节左右的速度行驶,即使在岐头灯浮附近与来自沙头水道的船舶会遇时,也未采取减速、停车等措施,而采取较大幅度的转向避让措施,导致船位偏离航道。引航员为了节省时间,没有及时调整船位至航道内,采取直航至D13灯浮的航法,并提前转向至090°,导致船舶搁置在浅滩上。引航计划安排不合理是搁浅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6.2.2能见度时好时差,客观上增加了引航员、船员了望的难度,从而导致船位偏离不能被及时发现,也是搁浅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
7事故结论
这是一起引航员、船员违反《STCW公约》所致的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小事故,事故责任人为引航员和“华特”轮船长。
8安全管理建议
8.1合理安排引航工作
引航中心在安排引航员引领船舶任务时,应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的气象、水文情况,给引航员安全引航留出宽裕的时间,防止出现冒险快速行驶的不安全行为。
8.2合理制定引航计划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前,应合理制定引航计划和特殊情况下的引航安全措施,及时与被引领船舶船长、船员交会意见。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应勤了望、勤测船位,确保船舶在航道内安全航行。
8.3被引领船舶船长、船员应熟悉每一段航路的航法。在有引航员在船引航情况下,船舶的指挥权仍然在被引领船舶船长手中。一旦发现引航员操作错误,应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必要时亲自操纵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
20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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