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促进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在海事执法中实现船舶安全信用等级分级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海事局及其各级机构根据所评定的安全信用等级,对公司和船舶实施分级监管,区别对待,激励和扶持遵章守法、安全信用可靠者,防止和严管违章违法、安全信用恶劣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海事局及所属各级机构对以下公司和船舶实施的安全信用评定和海事监管:
(一)浙江海事局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船舶;
(二)各分支局登记的船舶。
第四条 浙江海事局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分支局负责安全信用评定和组织所属机构实施分级监管。
第二章 安全信用等级的种类和评定条件
第五条 安全信用分为公司安全信用和船舶安全信用两种,各种安全信用等级根据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的可靠程度分为A、B、C三级,其中船舶的C级可分为C1和C2级。
第六条 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信用等级依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所管理船舶和船员违反海事法规的情况和所管理船舶的事故与安全检查等情况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A级公司:
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DOC证书,且公司在最近1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未发现严重问题;
在最近1年内所管理船舶和船员未发生下列所述情况之一的:
(1)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发生大事故以上等级安全和污染事故达10%以上艘次,且有一次负有对等以上责任;
(2)公司管理的船舶在安全检查中被滞留的艘次达10%以上;或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和‘黑名单’船舶艘次达到1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在10艘以下)、2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在10—30艘)、3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30艘次上)。
(3)严重违反海事法规行为达25%以上艘次;
(4)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中有25%以上被评为C级船舶的。
(二)B级公司:
公司已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在最近1年内所管理船舶和船员未发生本条(一)款所述四种情况之一的。
(三)C级公司:
在最近1年内所管理船舶和船员发生本条(一)款所述四种情况之一的。
第七条 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依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事故情况、安全检查和违反海事法规等情况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A级船舶:
由A级公司所管理并且持有安全管理证书,同时在最近1年内未存在下列所述情况之一的:
(1)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或1年内安全检查平均缺陷数超过当年确定的评定标准;
(2)一般以上等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并负对等以上责任;
(3)违反有关海事法规;
(二)B 级船舶:
B级以上公司所管理且在最近1年内未发现以下各种情况:
(1)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或1年内安全检查平均缺陷数超过当年确定的评定标准;
(2)大事故等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并负对等以上责任;
(3)严重违反海事法规;
(三)C级船舶:
有本条(二)款所述三种情况之一的(简称C1级),或由C级公司管理的其他船舶(简称C2级)。
第三章 安全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要充分利用综合业务门户系统实现自动评定。
第九条 公司和船舶安全信用等级的评定由船籍港分支局负责,其船舶监督业务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具体实施。评定安全信用等级的信息由船籍港分支局的各职能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搜集并输入信息系统,其他分支局对所掌握的相关信息也应及时输入。输入信息的部门和机构应对所输入的信息准确性负责。
涉及船舶安全信用的信息,还应按照中国海事局关于船舶监督管理信息通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安全信用等级分A、B、C三级。为促进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的水平,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初评后随时降级和按评定周期晋级的机制。非最低信用等级的公司或船舶发生本办法所述降级情况之一的,立即给予降级;非最高信用等级的公司或船舶符合晋级条件的,评定周期期满即给予晋级。
评定周期为一年,从上次评定时间起算。
第十一条 评定的安全信用等级结果、安全信用等级的降级和晋级,均要以书面通知书形式告知公司和船舶。安全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中应当说明原因和依据、今后晋级的条件、可能导致降级的因素和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对未到第一个评级周期新成立的公司,如未发生影响其安全信用等级行为的,可按B级公司对待。
对未到第一个评级周期新投入营运的船舶,如未发生影响其安全信用等级行为的,可按其公司的安全信用等级定级(重点跟踪船舶或“黑名单”船舶除外)。
第十三条 对于C1级船舶,若转入其他管理公司,该船舶仍作为C1船舶对待,其原来的事故、违反海事法规行为、滞留等因素不计入新公司,但计入新公司的C级船舶总数。
对于C2级船舶,若转入B级或以上公司管理的,可根据该船舶安全信用情况重新评定其安全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追溯期内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变更委托管理人或经营人、出售或灭失后,在计算评定比例时应加上此类船舶的数量。
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追溯期内多次发生滞留、事故或违反海事法规等情况应累计艘次。
第十五条 各分支局在评定船舶信用等级时还应充分考虑船舶的见义勇为行为,如在抗台、海上搜救或其他海事事务中受到直属海事局或地(市)以上人民政府表扬或嘉奖的,该船舶安全信用等级可以晋升一级。
第十六条 各分支局应对连续2年以上被评定为A级船舶优先作为推荐参加中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的评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中国海事局公布的“安全诚信船舶”,实施监管时按中国海事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A级船舶免除12个月的船舶安全检查,其中以下船舶在监管中还可:
(一)航行于遮蔽水域或连续航行距离在20海里以内的客船(客滚船除外):
(1)可给予不超过30天的定期签证;高速客船可每天签证一次。
(2)开航前船长声明在定期签证有效期内可每10天递交一次(高速客船每天递交一次)。
(3)适当降低现场监督检查频率,但至少每10天检查一次(定期签证时间少于10天的,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高速客船至少应每5天检查一次。
(二)航行于遮蔽水域或连续航行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客滚船:
(1)可每天一次签证。
(2)开航前船长声明可每天递交一次。
(3)现场监督检查至少每2天检查一次。
第十九条 对B级船舶的安全检查按一般要求进行,其中以下船舶在监管中还可:
(一)航行于遮蔽水域或连续航行距离在20海里以内的客船(客滚船除外):
(1)可给予不超过15天的定期签证;高速客船每天不少于2次签证(每天一航次的签一次)。
(2)开航前船长声明每5天递交一次(高速客船每次签证需递交)。
(3)每5天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高速客船每两天不少于一次。
(二)航行于遮蔽水域或连续航行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客滚船:
(1)可每天签证一次。
(2)开航前船长声明可每天递交一次。
(3)现场监督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对C级船舶实行航次签证,对客船、高速客船和客滚船的船长开航前声明应每航次提交。并加大现场监督检查频率。
对于C1级船舶应实施严格监管,一般每2个月进行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对于C2级船舶一般每3个月进行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局在对C级船舶实施严格监管中,还可以根据其辖区的安全形势和监管要求,进一步确定严管的重点C级船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严厉打击。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点跟踪船舶”和“黑名单船舶”,按中国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有关规定要求实施严格监管。
第二十三条 对航行于偏远岛屿且起始港和目的港均无设置签证站点的客(渡)船,各分支局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有效的监管办法,报备浙江海事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定义:
(一)船舶安全信用系指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和安全管理状况所体现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的可靠程度。
(二)公司的安全信用系指航运公司或船舶管理公司管理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污染能力的可靠程度,该程度通过其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安全信用情况来体现。
(三)各分支局系指浙江海事局所属的分支局,并包括其直属海事处。
(四)严重违反海事法规系指下列行为: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超载、不服从管理冒险航行、未按检查机关的要求纠正缺陷、职务船员配备不足、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五)事故的等级系指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所确定的事故等级。
(六)信息系统系指中国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所规定使用的海事管理业务应用软件系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的现场监督检查频率系指在一般情况下的检查频率,在恶劣气候、客流高峰期等特殊时段应视情节适当增加检查频率甚至实行每航次检查。
各分支局可将CCTV等电子监控方式与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使现场监督检查更科学合理,更具针对性。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海事局安全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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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船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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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籍 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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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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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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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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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类别 首次评定□ 评定后调整□
调整前情况 A□ B□ C1□ C2□ 未评级□
调整后情况 A□ B□ C1□ 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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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评定(调整)原因说明及有关建议::
各支局:(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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