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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了做好船舶海事管理信息卡(简称IC卡)制作、发放、管理工作,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IC卡的主管机关,适用区域内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IC卡的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主管机关设置船舶IC卡管理中心,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设置制卡中心。制卡中心设置的数量和地点由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确定后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四条      船舶IC卡由主管机关船舶IC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初始化,初始化后分发到制卡中心。制卡中心负责指定辖区内登记船舶的IC卡制作、录入船舶基本信息、修改船舶基本信息。制卡中心应定期将制卡情况报告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汇总后报告主管机关。

  第五条      船舶登记机关负责受理船舶IC卡领取申请、卡内基本信息变更申请、IC卡挂失,做好在本登记机关登记的船舶基本信息汇总、审核工作,及时将申请IC卡的船舶的基本信息上报上级机关。

  第六条      签证站点、船舶安全检查等现场监督检查站点负责IC卡内船舶签证信息、船舶证书信息、船舶配员信息、安全检查信息、违章处理信息的采集、录入、修改工作。

  第七条      登记机关接到船舶IC卡申请、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变更申请,经审核确认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将制卡信息录入船舶IC卡信息管理系统,报请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发卡。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对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将数据移交给制卡中心制卡。制卡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并将卡发送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制卡中心移交的IC卡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卡,并在申请书空白处和签证簿船舶概况页备注栏内签注IC卡发放时间、卡号、发卡机关。

  第八条      各签证站点在受理船舶使用IC卡首次办理签证申请时,应要求船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书或文件,据此校核IC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并将船舶证书信息、船员配备信息、船舶进出港口信息录入IC卡。受理船舶使用IC卡第二次及以后签证申请时,除非发现卡内船舶证书信息、船员配备信息不全,否则不再要求船舶提交有关证书或文件;船舶证书信息、船员配备信息发生变化,经验明船方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对IC卡内相关信息予以变更。

船舶持IC卡办理签证时,其签证簿仍按有关规定填写。

第九条      船舶安全检查等现场监督检查信息,可以现场录入船舶IC卡,并定期录入相应的管理系统,也可以将信息移交签证站点录入相应的管理系统。

第十条      各登记机关收到船舶换卡和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变更申请时,留取船舶IC卡,经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审核数据后,送制卡中心修改。

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机关收到IC卡电话预挂失报告后,应立即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于3个工作日内冻结该卡的使用。收到书面挂失后注销该卡。

第十二条          船舶转让、灭失、变更船籍港后,船舶登记机关应收回IC卡,交由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决定该卡是否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船舶IC卡内地方海事局专有信息的管理由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