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一) 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温州海事局海事管理处
受理岗位:海事业务专业管理员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3、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5、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手册
2、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申请人为船舶管理公司)
5、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的《船舶清单》
6、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办理依据: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实施审核: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不同意发证或签注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经审定同意发证或签注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577-88150031
(二)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温州海事局海事管理处
受理岗位:海事业务专业管理员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3、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4、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手册
2、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4、船舶管理协议(申请人为船舶管理公司)
5、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的《船舶清单》
6、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办理依据: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实施审核: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不同意发证或签注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经审定同意发证或签注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577-88150031
(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温州海事局海事管理处
受理岗位:海事业务专业管理员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2、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3、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申请人为船舶管理公司)
办理依据: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1、材料审查、实施审核: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中间签注:实施审核后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1、经审定不同意发证或签注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经审定同意发证或签注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577-88150031
(四)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温州海事局海事管理处
受理岗位:海事业务专业管理员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2、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3、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3、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申请人为船舶管理公司)
办理依据: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1、材料审查、实施审核: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中间签注:实施审核后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1、经审定不同意发证或签注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经审定同意发证或签注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577-88150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