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定期签证审批
实施机关:温州海事局(海事处)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海事管理科)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签证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 2、船舶适航,持有有效技术证书 3、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4、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要求
提交材料: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技术证书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必要时) 8、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定期签证批准书》,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
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海事处负责下列船舶定期签证(1)在温州海事局辖区内航行,航程超过20海里(以上)或30公里(内河),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货船的定期签证。(2)航程在20海里(海上)或30公里(内河)以内的货船、客、渡船的定期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