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签证 实施机关: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办事处、签证点 受理岗位:签证员 申 请 人:船长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3、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管理规定 5、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6、已按船舶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出港签证) 7、已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 8、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 9、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的,进出港签证同时办理 10、按规定可以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定期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
提交材料:
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船舶签证簿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 5、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6、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 7、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8、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 9、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10、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舶) 11、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需护航的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