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洞头海事处主要职责
温州洞头海事处成立于2001年6月16日,是温州海事局的五个派出海事处之一,属于正科级单位,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管辖着除大门岛和鹿西岛之外的洞头水域,辖区海域面积约792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约331公里。洞头海事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辖区水域内的水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和行政执法等管理职能。内设监管科和执法大队。具体管辖范围如下:
⑴灵昆岛东端(27°56′06″N,120°55′16″E);
⑵青山岛北端;
⑶大笔架北端;
⑷虎头屿西端;
⑸27°41′52″N,121°10′27″E;
⑹双峰山岛北端;
⑺铜盘山北端;
⑻27°44′30″N,120°44′30″E;
⑼27°52′33″N,120°51′20″E。
以上九点连线以内水域。
负责温州辖区内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施工作业区、锚地、码头、航道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并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负责权限内的船舶查验签证、安全检查、危管防污、船员管理、海事调查等管理工作;配合局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水上相关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负责辖区内助航标志的监督检查和组织指挥港区、码头、船舶的防抗台工作;负责做好下属船艇及设备的管理工作。
1、负责辖区水域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2、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3、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5、受理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申请,并进行初审(如果该基层海事处辖区为一独立港口,则受理登记申请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船籍港即为该港口)。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内河航行船舶的登记。
6、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7、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船员服务簿的签注工作。
8、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9、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审批和现场监督辖区内船舶熏蒸作业等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的作业。
12、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3、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4、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审批及现场监督。
15、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负责辖区内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16、负责辖区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
17、负责辖区助航标志的监督检查。 18、根据辖区的重点监管对象制订辖区的月度巡航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